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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09-06-30 来源: 南开区教育局人事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职称〔20089

                                                                           

                                                  

           关于2008年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评人员范围
  2008年度我市中小学职称评审的参评人员范围是: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的人员。已办理了"退休"和"内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应退未退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各区、县教育局要在指导学校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依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2004〕30号),核定本区县及各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务的使用职数,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有关评审政策的说明
  1.200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条件和政策要求仍按市人事局和市教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参评人员的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3.参评人员近三年来,应参加年度或学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等次;凡在任现职期间,年度或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其任职年限应相应延长。
  4.参评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5.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高级中学的教师和完中校中的高中教师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中在本校国办初中任教的教师其学历原则上为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原则上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凡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6.参评人员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
  7.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所教课程、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8.参评人员要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非专任教师须承担由教育、科研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兼课"。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须有区、县及其以上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非专任教师"兼课",每周分别不少于2课时和4课时,近3年累计"兼课"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兼课"。
   9.参评人员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其中,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从教以来原则上应有5年以上的班主任或年级组长、专职德育干部的工作经历;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从教以来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班主任或年级组长、专职德育干部的工作经历。
  10.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正常申报中学高级(含实验)教师职务,以及所有申报"小中高"教师职务和破格申报中学高级(含实验)教师职务的人员,均要参加由市教委职称办统一组织的水平测试。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水平测试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组织。
  水平测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关于我市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务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职称〔2004〕4号)执行。
  11.对参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仍按照《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1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须提交独立撰写或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教育教学论文、论著。
  其中,申报"小中高"教师职务和45岁以下(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学高级(含实验)教师职务的人员,须提供二份论文材料或论著,其中一份材料须取得市教育学会颁发的市级"教育教学成果"认定证书;
  45岁以上(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申报中学高级(含实验)和所有申报中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需提供二份论文材料或论著,其中一份材料需取得区县"教育教学成果"认定证书。
  13.破格晋升中学高级(含实验)教师职务和"小中高"教师职务所需的高级岗位职数由区县教育局统一调剂,可不占用本单位当年晋升的岗位职数及结构比例。
  14.赴西藏、新疆和甘肃地区支援当地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15.凡列入我市"实施支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项目"范围,且在受援学校已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在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时,可不占用本区县、本单位当年晋升的岗位职数及结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16.各区县教育局2008年"小中高"教师职务的推荐名额为每区县12名,市教委直属单位合计推荐名额为8名。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得少于推荐总数的三分之二。                                          
  17.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在册在岗的专职教师,凡符合国家和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相应评审条件的,可由人事代理部门向市教委职称办申请办理代评手续,由市教委职称办委托相关评委会进行评审。
  18.关于报送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我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率先发展为目标。要通过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促进新课程改革的实施,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2.要严格按照岗位管理的要求按岗定责、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依岗聘任。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引导广大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提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教学的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3.各区、县教育局和基层单位工作中要优先推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勇挑重担、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骨干教师;在班主任工作、学科德育和学科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工作在农村边远乡镇的一线教师以及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高学历教育的教师。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师德表现,对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考取)专业技术职务。
  4.各基层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要在教师活动的公共场所对申报人员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申报人员的《简表》、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任课情况、考核情况、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以及职称工作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公示"期间要广泛征求教师和教代会(工会)的意见,征求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按照市职称办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将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评审表》的"学校推荐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得受理。
  5.各区、县教育局和单位在工作中要做到评审政策、推荐程序、申报人员业绩等"三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充分发挥各区县"中小学职称工作义务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6.各区、县教育局(单位)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我市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时间安排
  9月24-25日      召开天津市中小学职称工作会
  10月13-14日     核定2008年度结构比例方案
  10月22-24日     外系统代评单位报送高、中级申报材料
  11月10日前       单位推荐、区县审核材料阶段
  11月11-21日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直属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市人事局、 市教委联审高、中级申报材料
  12月14日         高级水平测试
  12月15-31日     评委会评审工作


  附件:《关于报送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职称  评审  意见        (共印10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称工作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