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依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审批。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 经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举办学历教育)联 系 人 :周惠敏
联系电话 : 27459970 邮箱地址:flfg@nkedu.org
(举办非学历教育)联 系 人 :吴 蕾
联系电话 : 27459976 邮箱地址:chengjiao@nkedu.org